接种疫苗发生不良反应谁担责医疗机构或政府

案情简介

年10月24日上午10时56分,王一、宫二带着自己的孩子王小明在镇卫生院预防接种××减毒活疫苗(Vero细胞),当日下午13时左右王某出现呕吐、呻吟症状,13:30分到镇卫生院,医院,医院、医院诊治,后王小明经抢救无效于年10月25日上午7:00死亡。

王小明死亡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年10月30日委托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小明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小明符合急性肠梗阻并发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高乳酸血症等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审理

因王小明的死亡原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经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诊断,于年12月27日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

调查诊断内容:

1、疫苗情况:××减毒活疫苗(Vero细胞),产地为美国,批号:R,有效期:年6月26日,剂量2ml。

2、为非免疫规划疫苗,有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存储、运输、接收手续齐全,疫苗存储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3、接种服务情况: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接种现场(预检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等)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接种人员为执业护士,有省预防接种知识培训合格证。

4、接种实施情况:年11月24日上午11时左右,王小明由其父母带其到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经知情告知同意后,接种门诊人员为孩子口服了1剂××减毒活疫苗

5、疫苗接种后反应:口服时孩子无异常;接种疫苗后现场留观,无异常后离开。

6、该调查诊断书第五条调查诊断结论认定:受××的临床诊断为急性肠梗阻、休克、电解质紊乱、代谢性酸中毒、高乳酸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急性肠梗阻的发生可能与此次疫苗接种相关,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疫苗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情况:

1、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具备经营销售涉案疫苗的合法资质。

2、××减毒活疫苗(Vero细胞)的中文商品名为乐儿德,生产企业为美国MercKSharp&DohmeCorp公司,该公司授权被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指定代理机构,统一销售该厂商进口的涉案疫苗,代表该厂商履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的全部责任,并已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批号为R的涉案疫苗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全部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检验结果合格。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有三

1、××减毒活疫苗后罹患急性肠梗阻死亡是否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2、如果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谁承担补偿责任?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数额是多少?

首先,王小明死亡是否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减毒活疫苗,其后罹患急性肠梗阻并发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高乳酸血症等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诊断并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认定,王小明的临床诊断为急性肠梗阻、休克、电解质紊乱、代谢性酸中毒、高乳酸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急性肠梗阻的发生可能与此次疫苗接种相关,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减毒活疫苗后导致死亡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其次,关于镇卫生院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减毒活疫苗系境外疫苗,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指定代理机构,统一销售涉案疫苗,代表该境外疫苗生产厂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的全部责任,故王小明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予以补偿的责任应由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镇卫生院对王小明接种涉案疫苗产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最后,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数额。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人身损害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受种者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国家免疫规划范围以外的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补偿,可参照本办法,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补偿费用。补偿包括死亡补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费及陪护误工费、交通费等。故在《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原告可获得死亡补偿费、医疗费及陪护误工费补偿。王小明某死亡给其父母造成极大精神损害,应当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

静静看法

上述案例涉案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类疫苗,该疫苗的疑似异常反应,经过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得出的结论是“可能与接种疫苗有关”并确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也就是说,按照相关规定,在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能够明确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或者不能排除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就像上述案例中的情况,都是应当给予补偿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属于疫苗的异常反应?如何判定异常反应?接种疫苗产生异常反应是否应当补偿?如何补偿?

一、什么情况属于疫苗的异常反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二)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年版)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包括11种疫苗种类,现就疫苗通常具有的异常反应进行描述,具体如下:

二、如何判定?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原则说明

受种者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过程中,除参考本目录外,还需结合临床和实验室等相关资料,判定是否属于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应将是否在本目录范围内作为是否属于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直接判定依据。

(二)异常病例调查诊断或鉴定工作应规范。对同时符合以下原则的,可以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疾病临床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明确排除其他病因:具有明确支持是由疫苗导致疾病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或者具有明确排除其他重要致病因素(如感染、外伤、中毒等)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详细的既往史、发病史、临床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等资料,有助于确定和解释是否有其他重要病因;

3、属于目前已知范围内确定的疫苗损害:属于本目录中疾病与疫苗之间有确定的或倾向于支持存在因果关系的疾病;

4、接种疫苗至该疾病发生的时间范围可参考本目录中的常见时间范围。

三、接种疫苗产生异常反应是否应当补偿?如何补偿?

(一)依据《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二)依据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规定,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针对接种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所需的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足额安排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国家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

从前述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也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关于新冠疫苗

众所周知,年底至今,人类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新冠肺炎疫情的风浪势不可挡的席卷全球,在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背景下,新冠疫苗应运而生,我国尚未对新冠疫苗属于何种类的疫苗进行归类,但依据《疫苗管理法》规定的疫苗种类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免疫规划类疫苗,另一种是非免疫规划类疫苗。

而新冠疫苗不论属于何种类的疫苗,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都有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况,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义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质量分析报告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如果确属接种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则是应当给予补偿的。

笔者认为,针对接种新冠疫苗产生的异常反应,如果将其列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畴,那么由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由各省通过财政部门支付,也可以由地方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

如果将其列为国家非免疫规划疫苗范畴,那么由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给予补偿。

结语

针对疫苗接种,国家在向大众提供疫苗的同时,补偿机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对于接种新冠疫苗产生异常反应来说,笔者认为是可以参照适用的。因此,接种新冠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得到补偿。年的冬天的确非常寒冷,可是年的春天也已经如约而至,这黑暗与光明照会,胜利的光明已然辽阔于河山。我们要始终坚信,经历风浪的人,终将会度过风浪。关于疫苗的补偿机制如果你有不同的看法,欢迎来静静看法,我们一起探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注: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扫码与作者联系,谢谢合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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