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
职业病的分类与目录
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种。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
职业性皮肤病(9种)
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3种)
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性传染病(5种)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职业性肿瘤(11种)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职业病(3种)
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化学因素:如“天那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汞、锰等金属毒物;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
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微波等。
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什么是尘肺病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我国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是哪几种
我国以往的职业病专项调查数据和十几年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报告数据都表明,矽肺和煤工尘肺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尘肺病,两者占报告尘肺病例总数的90%左右。
接触粉尘的职业及工种主要有哪些
粉尘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也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可以说工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是随时随处都存在的,主要的职业及工种是:
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开采:是最严重的粉尘危害行业。在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接触粉尘最多的工种是凿岩工、放炮工、支柱工、运输工等,在煤矿主要是掘进工、采煤工、搬运工等。
机械制造:机械制造业首先是制造金属铸件主要接触粉尘的工种包括配砂、混砂、成型以及铸件的打箱、清砂等。
冶炼:金属冶炼中矿石的粉碎、烧结、选矿等,可产生大量的粉尘,冶炼工人广泛分布在钢铁冶炼和其它金属冶炼业中。
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玻璃、水泥制造业,石料的开采、加工、粉碎、过筛以及陶瓷中原料的混配、成型、烧炉、出炉和搪瓷工业。主要接触二氧化硅粉尘和硅酸盐粉尘。
筑路业:包括铁道、公路修建中的隧道开凿及铺路。
水电业:水利电力行业中的隧道开凿、地下电站建设。
其他:如石碑、石磨加工、制作等。
尘肺病人有哪些临床表现
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咯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
早期尘肺病人咳嗽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进展,咳嗽可明显加重。特别是合并慢性支气管炎或合并肺部感染者,咳嗽可非常严重。吸烟病人咳嗽较不吸烟者明显。
尘肺病人即使在咳嗽很少的情况下,也会有咯痰。煤工尘肺病人痰多为黑色,其中可明显的看到有煤尘颗粒。如合并肺内感染及慢性支气管炎,痰量则明显增多,痰呈黄色粘稠状或块状,常不易咳出。
几乎每个尘肺病人或轻或重有胸痛,其中可能以矽肺和石棉肺病人更多见。胸痛的部位不固定,多为局限性;疼痛性质多不严重,一般为隐痛,胀痛、针刺样痛等。
呼吸困难是和病情的严重程度相关。肺部合并症的发生可明显加重呼吸困难的程度和发展速度,并可累及心脏,发生肺源性心脏病。
尘肺病可以根治吗怎样预防尘肺病
尘肺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及根治办法。主要是综合治疗,即在用药治疗的同时积极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增强营养,生活规律化,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我国多年来研究的一些矽肺治疗药物,在临床试用中观察到可以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但确切疗效尚有待继续观察和评估。
尘肺病的预防:每一位劳动者应做好上岗前健康检查,如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工作;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上岗;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棉纱口罩是否能起到防尘作用
国家经贸委年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中明确要求,“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因为,一般的棉纱口罩只能挡住部分粉尘,其阻尘原理是机械式过滤,也就是当粉尘冲撞到纱布时,经过—层层的阻隔,将一些大颗粒粉尘阻隔在沙布中。但是,对一些微细粉尘,尤其是小于5微米的粉尘,就会从纱布的网眼中穿过去,进入呼吸系统,而5微米以下粉尘能直接入肺泡,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最大,多戴几层也不会增强防护效果。因此,棉纱口罩无法起到防尘作用。
铅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影响
铅对人体全身各系统和器官均有毒性作用。主要累积造血、神经、消化、肾脏系统;除此之外对生殖系统及儿童的生长发育有一定的毒作用。
铅对造血系统的影响:铅对造血系统的影响主要是抑制卟啉代谢影响血红蛋白的合成引起贫血,铅毒性引起的贫血不仅是由于血红蛋白合成减少,也由于铅引起红细胞膜破裂导致溶血。急性铅中毒时溶血作用较明显,慢性铅中毒时以影响血卟啉代谢为主,溶血作用并不重要。
铅对神经系统的影响:目前研究最多的是铅对神经系统的影响。铅对人体神经系统是一种极为敏感的毒物。重症患者可发生铅中毒性脑病。职业性铅中毒性脑病目前已很少见。此种情况多见于非职业性中毒,急性和慢性均可发生,如小儿捡食含铅油漆刷过的墙皮或啃咬涂有含铅油漆的玩具;长期饮用污染铅的饮料等,成人亦可发生。铅还可引起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以运动功能受累为主,临床表现主要是伸肌无力,特别是使用最多的肌肉更明显。常有关节疼痛、伴肢体远端手套、袜套样感觉障碍。重症患者有“铅麻痹”或“垂腕”表现。
铅对消化系统的影响:铅中毒可引起消化系统分泌、运动功能异常。常有食欲不振、口内金属味、腹胀、便秘、恶心、腹部不定部位的隐痛等。中等及较重的患者,突然发作腹部绞痛(铅绞痛)。急性铅中毒,铅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并可使肝内小动脉痉挛引起局部缺血,发生急性铅中毒性肝病;职业性慢性铅中毒引起的肝脏损害并不显著。
铅对肾脏的影响:铅能引起肾小管功能障碍甚至损伤,早期肾脏损害经治疗可能恢复,但后期可能导致肾功能不全。
其他:有研究报道铅对心血管也有影响,可引起高血压;还可影响生殖系统,导致女工不孕、流产及畸胎等,亦可引起男性精子活动度减低及畸形精子增多。
哪些情况可以接触到铅
接触铅的职业有:铅矿开采、金属冶炼、熔铅、熔锡;蓄电池制造与修理;印刷行业;油漆颜料生产与使用;焊接、造船;塑料制造、化工设备和管道的衬里、制造四乙基铅;陶瓷釉料、玻璃、景泰蓝、农药制造;制造合金、轴承合金、电缆包皮与接头、铅槽与铅屏蔽之修造;用于制造镇重物,如铅球等;军工生产等。
其他接触机会:服用含铅的中药偏方(如黑锡丹、密陀僧、樟丹或铅丹等)治疗癫痫等疾病,将铅白当成碱面或当成石膏而误食等,可致急性或亚急性中毒。长期使用铅壶或含铅之锡壶烫酒饮酒,儿童捡食含铅的脱落油漆墙皮或啃咬含铅油漆漆过的玩具,亦可引起中毒,但一般不致急性中毒。
铅可能进入人体的途径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与胃肠道吸收。一般不经皮肤吸收。有机铅如醋酸铅可由少量经皮肤吸收;四乙基铅易经皮肤吸收。
如何预防铅中毒
接触铅的工人应穿工作服、但不得穿工作服进食堂、宿舍和其他场所。饭前要用肥皂洗手,下班后淋浴更衣,不将工作服同家庭装放一起清洗。不在车间内吸烟进食。车间铅尘浓度高时,应戴防尘口罩。应定期做健康检查。
接触镉的职业及工种有哪些
工业上,主要用于电镀,制备镍-镉或银=镉电池,制作镉黄颜料,制造合金和焊条,制核反应堆的镉棒或涂于石墨棒左中子吸收剂,硬脂酸镉常用作塑料稳定剂。在镉冶炼和上述应用镉及其化合物过程中均有职业接触机会。
镉中毒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急性中毒:
吸入中毒:短期内(1h)吸入新产生的含镉烟雾,经数小时潜伏期后,可出现头晕、头痛、乏力、鼻咽部干燥、咳嗽、胸闷、四肢酸痛、寒战发热等类似金属烟热症状,并可伴有肺功能的明显改变,一般数日内可痊愈。如吸入浓度更高或接触时间延长,则经数小时至1天后,可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或肺水肿,患者咳嗽加剧、胸痛、咳大量粘痰或粉红色泡沫痰、发绀、呼吸困难,并可伴有恶心和呕吐。
口服中毒:食入镀镉容器内调制或贮存的酸性食物或饮料后,经数分钟至数小时,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道刺激症状,重者尚可有大汗、虚脱、眩晕、抽搐,并可因脱水而致休克,甚至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此外,在职业接触镉尘工人中,少数在工作场所饮食、吸烟或嗜好咬手指者,也可因摄入污染手上的镉尘而出现胃肠道症状。
慢性中毒:
职业中毒:
肾脏损害:早期主要表现为近段肾小管重吸收功能障碍,出现β2-微球蛋白、视黄醇结合蛋白、溶菌酶和核糖核酸酶等低分子量蛋白在尿中排出量的增加,即所谓“肾小管性蛋白尿”。晚期由于肾脏结构的损害,可引起慢性间质性肾炎。通常镉引起的肾功能异常进展缓慢,严重肾功能衰竭罕见。但即便脱离接触,肾功能障碍仍将持续存在。在长期接触镉的工人中,尚可见到肾结石患病率增高,可能与尿钙排泄增加有关。
肺部损害:有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和肺纤维化等类型。有调查表明,在没有吸入较高浓度镉烟所致急性或亚急性发作时,镉引起的肺部改变通常很轻微。明显的肺功能异常一般出现在蛋白尿之后。
骨骼损害:严重慢性镉中毒患者在晚期可出现骨骼损害,表现为骨质疏松、骨软化和自发性骨折。患者自觉背部和四肢疼痛、行走困难、用力压迫骨骼后有疼痛感。X线检查可见假性骨折。
其他中毒:
可有嗅觉丧失、鼻黏膜溃疡、门齿及犬齿颈部黄色环、轻度贫血,偶有轻度肝功能异常。IARC已确认镉及其化合物为人类致肺癌物质。
如何预防镉中毒
预防镉中毒的关键在于严格控制镉源、镉毒排放和消除镉污染源。冶炼和使用镉的生产过程应有排除镉烟尘的装置,并予以密闭化。镀镉金属板在高温切割和焊接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操作时戴防毒面具。做好就业和定期体检,特别要定期测定尿镉和尿中低分子量蛋白。一旦发现镉中毒病人应及时调离镉作。各种肾脏疾病、肝脏疾病、慢性肺部疾病、贫血、高血压病和骨软化症应列为职业禁忌症。
苯是可能进入人体的途径哪些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较易接触苯
苯可能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在苯的生产、使用、运输、储藏等过程中,作业人员都较易接触苯。苯在制鞋、制箱包、橡胶、医药生产等行业中应用较多。它主要用作蜡、油、脂、橡胶、树脂、油漆、喷漆和氯丁橡胶等的溶剂,是合成化学制品和制药工业的中间体,如苯乙烯、苯酚、合成橡胶、合成洗涤剂、合成染料、化肥、炸药以及农药等。
苯中毒可对人体造成哪些危害
短时间吸入大量苯蒸气可引起急性苯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症状。在重症起初有流泪、咽痛、咳嗽等黏膜刺激症状,随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兴奋神志恍惚、步伐蹒跚等酒醉状态。病情继续发展还可出现昏迷、谵妄、阵发性或强直性抽搐、脉细、呼吸浅表、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因呼吸和循环衰竭而死亡。
慢性苯中毒主要损伤人体的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慢性苯中毒的血象异常以白细胞减少最常见,主要为中性粒细胞减少,而淋巴细胞相对增多(实际绝对数也减少),晚期可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神经系统最常见的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如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等,也可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现象,个别晚期病例有四肢尖端麻木和痛觉减退的现象。
此外,经常接触苯,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以至皲裂,也可出现过敏性湿疹。女工长期接触会导致月经血量增多、经期延长,会影响胎儿的发育和存活。
如果工作中长期接触苯,有可能导致职业性苯中毒或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等职业病。
哪些人不能从事接触苯的工作
身体体检参数中血细胞计数低于正常参考值:白细胞计数低于4.5×/L;血小板计数低于8×/L;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L,女性低于3.5×/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g/L,女性低于g/L。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和凝血障碍疾病等;脾功能亢进;严重的全身性皮肤病;月经过多或功能性子宫出血。
正己烷主要用途有哪些
主要用于石油加工的催化重整、食品制造业的粗油浸出、塑料制造业的丙烯溶液回收、日用化学品制造业的花香溶剂萃取,印刷、五金、电子等行业中的除污清洁剂,皮革鞋业中的黏合剂等。另外在化工产品中如粉胶、清漆、白电油、开胶水、开油水等都含有正己烷。
正己烷中毒可出现哪些症状
短时间吸入高浓度的正己烷可出现头晕、头痛、胸闷、眼和上呼吸道黏膜刺激及麻醉症状。经口食入,可出现恶心、呕吐、支气管及胃肠道刺激,并影响中枢神经系统致急性呼吸损害,严重者可发生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当食入量达50g时,可致死亡。溅入眼内可引起结膜刺激症状。
长时间、低浓度接触正己烷可引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多为感觉运动型多发性周围神经病。表现为肢体远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跟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影响运动功能。该病起病隐匿而缓慢,从接触到发病3~39个月,病程6~30个月不等。接触程度越高,潜伏期越短。
工作中接触正己烷可能导致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和职业性急性正己烷中毒等职业病的发生。
哪些人不能从事接触正己烷的工作
患有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精神病、糖尿病等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正己烷的工作。
三氯乙烯有哪些特性在工业上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三氯乙烯是一种无色易挥发的液体,气味与氯仿相似。几乎不溶于水,与醇、醚等有机溶剂相混溶,易燃、易爆。在紫外光照和燃烧加热下可生成光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有毒气体。
三氯乙烯具有良好的脱脂性能,广泛用于金属部件的脱脂去污和冷清洗,油脂、石蜡的萃取,脂肪、橡胶、树脂和生物碱、蜡的溶剂。此外,还用作冷冻剂、衣物的干洗机、杀菌剂、印刷油墨黏合剂、去污剂、化妆用的清洁液,还用于农药制备及有机合成等。
三氯乙烯中毒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的主要表现为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除神经系统受损外,还可损害三叉神经为主的脑神经、心、肝、肾等脏器亦可累及。早期有头晕、头痛、乏力、颜面潮红、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等表现。继续发展可有心悸、胸闷、恶心、食欲不振等,易激动、步态不稳,并可出现轻度意识障碍。重度中毒可出现中毒意识障碍,幻觉、抽搐、昏迷和呼吸抑制。
长期接触三氯乙烯可出现神经衰弱、情绪不稳定、记忆力减退和共济失调。接触三氯乙烯一定时间后(平均30天左右),可引起药疹样皮炎。药疹样皮炎多呈剥脱性,一般先出现的双上肢,经数天后发展为全身。临床表现一般先有发热,后出现皮疹和严重肝损害,甚至出现多脏器损害。工作中接触三氯乙烯可能患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及三氯乙烯所致药疹样皮炎等职业病。
哪些人不能从事接触三氯乙烯的工作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肾炎,过敏性皮肤病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三氯乙烯的工作。
如何防止有机溶剂对人体产生危害
防止有机溶剂对人的危害的根本手段是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直接接触有机溶剂的机会;对工人应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职业禁忌证的,不应从事该工作。其次,应定期对有机溶剂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对接触者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以便早期发现病损,及时进行预防处理。
有机溶剂作业如何选择个人防护用品
有机溶剂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为呼吸道和皮肤,因此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应重点考虑呼吸防护用品和皮肤防护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主要有:过滤式(包括自吸过滤式的全面罩、半面罩和动力送风过滤式头罩或面罩)和隔绝式(包括供气式和携气式)。根据其接触的有机溶剂的种类、场所,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如在储槽或通风不良的室内作业场所,临时性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或在有通风的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且每日作业时间在1小时以内时,可选择佩戴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在曾经装储有机溶剂或其混合物且仍存在危害的储槽作业时,或在未设置局部排风、全面通风装置,有机溶剂整齐发生源未被密闭的储槽内或通风不良的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可选择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皮肤防护用品有: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容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行业有哪些
煤炭采选业:岩巷爆破、煤巷爆破、采煤打眼、水力采煤、机械采煤、采煤装载、采煤支护、井下通风。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矿炮采。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矿炮采。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炮采、化学矿炮采、非金属矿炮采。
纺织业:烧毛。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电施工。
石油加工业:电脱盐初馏、常压蒸馏、减压蒸馏、延迟焦化、渣油减粘、制氢转化、制氢变换、制氢甲烷化、汽油加氢精制、汽油精制分离、蒸汽裂化、瓦斯脱硫、胺液闪蒸、石蜡加氢精制、丙烷脱沥青、丙烷回收。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炼焦干馏、熄焦、煤气净化、煤气脱氨、煤气提纯、煤气脱硫脱氰、煤气输配、煤气管道安装、黄血盐制取。
碱产品制造业:精氨盐水碳化、重碱煅烧、石灰煅烧。
无机盐制造业:硫化钠制取、氯化物制取。
其他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硫磺制取。
化学肥料制造业:煤焦气化、油气转化、合成氨净化、电炉制磷、钙镁磷肥合成、硫酸钾合成。
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烃类原料裂解、裂解气急冷、裂解气净化、异戊二烯合成、甲醇合成、甲醇羰基化、羰基合成、丙醛合成、二甲基甲酰胺合成、一氧化碳氯化。
染料制造业:酸类中间体合成。
塑料制造业:TDI合成。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木材热解、木屑炭化、松根干馏。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醛类香料合成。
医药工业:片剂压制、片剂包衣。
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石灰砖瓦炉窑。
陶瓷制品业:陶瓷烧成。
耐火材料制品业:耐火砖干燥、耐材烧成。
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煅烧、碳素焙烧、碳砂合成。
磨具磨料制造业:磨料炼制。
炼铁业:烧结点火、炼铁烧结、高炉配管、高炉吹炼、高炉出铁、热风炉操作。
炼钢业:平炉炼钢。
钢压延加工业:钢锭加热、钢锭轧制。
铁合金冶铁业:锰铁高炉冶炼、锰铁高炉清灰。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锌烧结、铅锌熔炼、羰基镍制取、锌镉熔炼、钴煅烧。
轻有色金属冶炼业:氧化铝烧结、氧化铝焙烧、铝电解。
稀有金属冶炼业:还原熔炼、银铸板、铌制取。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熔炼。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淬火、渗碳、碳氮共渗。
机械工业: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气体保护焊、氩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平台组装、船舶批碳。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灯管烧氢、灯管加热清洗、灯管灌汞、灯管热加工。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压枪、芯柱压制。
一氧化碳中毒有哪些临床表现
一氧化碳中毒早期表现为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心慌、四肢无力等。严重中毒者可昏迷、死亡。
一氧化碳中毒后,如果中毒患者能及时得到抢救,大多数能够恢复正常。但部分中毒者在恢复正常后,经过一段时间(2~60天),又出现了一系列神经精神症状,如少语、痴呆、记忆力严重减退、无故傻笑或行为失常,有的病人还表现为四肢肌肉发紧、手颤、步态不稳等,都是迟发型脑病的表现,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哪些方面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单位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而进行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效力。
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所需资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资料提供:上述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也可由有关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所需资料: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资料提供: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是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是否可获工伤赔偿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患上职业病如何维权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亦应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精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甲醇的危害及相关知识
物理特性:甲醇又称“木醇”或“木精”,是一种透明、易燃、易挥发的有毒无色澄清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是最简单的醇类。微有乙醇样气味,粗品刺鼻难闻,易流动,燃烧时无烟有蓝色火焰。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极限6.0%-36.5%(体积)。
健康危害:甲醇有较强的毒性,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影响最大。它经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摄入都会产生毒性反应,甲醇气体能损害人的呼吸道黏膜和视力。甲醇摄入量超过4克就会出现中毒反应,误服超过10克就能造成双目失明,饮入量大会造成死亡。甲醇在体内不易排出,会发生蓄积。在甲醇生产工厂,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空气中允许甲醇浓度为50mg/m3,在有甲醇气体的现场工作须戴防毒面具,废水要处理后才能排放,允许含量小于mg/L。
急性中毒症状:短时大量吸入会出现轻度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口服有胃肠道刺激症状);经一段时间潜伏期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眩晕、酒醉感、意识朦胧,甚至昏迷。视神经及视网膜病变,可有视物模糊、复视等,重者失明。代谢性酸中毒时出现二氧化碳结合力下降、呼吸加速等。
慢性影响:会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植物神经功能失调,黏膜n刺激,视力减退,皮肤出现脱脂、皮炎等。
急救措施:如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并及时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就医。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用清水或1%硫代硫酸钠溶液洗胃,并及时就医。
甲醇对人体健康危害大,不能代替工业酒精辅助制造烟花亮珠。
甘铝社区宣
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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